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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全玉
杨全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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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709200510462342
  • 资格证号:
  • 地区:山东-泰安
  • 手机:13685486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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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全玉律师撰写的《医患关系的密码》一书,已经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发行。2017年7月16日法制日报读书栏目对该书的介绍:《医患关系的密码:“医疗+法律”思维解决医疗纠纷之道》从一个非常独特的视角剖析了医患关系的秘密。几个生动的真实案例,一层层剥开了问题的表象,让你看到一个赤裸裸的真相。医疗纠纷、医患矛盾从来都是现象,而不是本质。虽然医疗过错客观上表现为医生和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但其原因并非如我们认为的疏忽大意和缺乏责任心这么简单。其症结在于思维方式,解决之道是“医疗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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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状腺手术致双侧喉返神经损伤案例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5-03-27 09:50)     点击:942

                          一、治疗经过:

患者李某, 201211月日因“发现颈部包块20年”被山东某矿医院以“双侧甲状腺瘤(性质?)”收入院治疗。

20121116作甲状腺次全切除手术,主刀医生系该院从外院聘请的大夫。

术后患者不能发声,出现喝水呛咳、胸闷、呼吸困难的情况,询问住院医师张丰建告知“没有多大问题,要大声讲话,这样慢慢就可以恢复”,于1123出院。出院诊断为双侧结节性甲状腺肿。期间,多次回某矿医院复查,始终没有明显疗效。

2013412因声嘶、喉鸣、呼吸困难等症状持续加重,某矿医院内科以“急性支气管炎” 收入院,经过治疗后症状反而加重。无奈于2013418出院后到新泰某医院就诊,经CT、血T3T4TSH、彩超等检查,检查很长时间,医生考虑“甲状腺次全切除术后导致喉返神经麻痹”所导致。

为了进一步治疗,于2013512日到泰安某医院耳鼻咽喉科就医。该院以“双侧喉返神经麻痹”收入院并建议尽快手术治疗。

20135月日在泰安某医院行气管切开术+左侧声带外展术。术后于当月23日出院回家。遵医嘱于一周后(530)回泰安某医院复诊,因呼吸困难未明显缓解,医生要求再次手术。

2013614再次入泰安某医院院治疗。2013616行喉裂开术+左侧声带切除术+1期成形术。术后于当月28日出院。由于患者的症状仍未缓解,气管插管至今无法拔除,因而导致患者生活仍不能自理,需人照料。

二、案件处理结果:

经过调解,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三、医院的过错。

1、手术指征存疑。

某矿医院超声见可见多个大小不等的实性不均质团块回声。超声的表现不符合甲状腺腺瘤单发的特点,超声诊断:结节性甲状腺肿。医院应当诊断为结节性甲状腺肿,而不应当诊断为甲状腺腺瘤。

结节性甲状腺肿继发有功能亢进的,才需要进行手术治疗。但是患者并没有出现甲状腺机能亢进的症状,也没有检查出甲亢的指标。医院盲目手术是错误的。不具有手术指征。

2、术中违反手术原则,造成喉返神经损伤。

《外科学》第四版裘法祖主编P305页:甲状腺大部切除手术注意事项:

1,麻醉   宜用局部麻醉,效果良好,且手术时可以随时了解病人的发音情况,避免损伤喉返神经。

2,手术操作应轻柔、细致,必须做到严格止血、保护甲状旁腺、避免损伤喉返神经。

1)充分显露甲状腺腺体。结扎、切断甲状腺上动静脉应紧贴甲状腺上极,以避免损伤喉上神经;如要结扎甲状腺下动脉,要尽量离开腺体背面,靠近颈总动脉结扎其主干,以避免损伤喉返神经。

2)必须保存两叶腺体背面部分,这样可以避免损伤喉返神经和甲状旁腺。

《外科学》P306页:喉返神经损伤主要是手术操作的直接损伤所引起,如切断、缝扎、挫夹或牵扯过度;少数是由于血肿压迫和瘢痕组织的牵拉而发生。前者在术中立即出现症状,后者在术后数天才出现症状。切断、缝扎所引起的是永久性损伤;挫夹、牵拉或血肿压迫所致的多为暂时性,经理疗后,一般在3-6个月内可逐渐恢复。一侧喉返神经损伤所引起的声嘶,可由健侧声带过度地向患侧内收而好转;术后喉镜检查虽仍见患侧声带的外展,但病人无明显声嘶。两侧喉返神经损伤会导致两侧声带麻痹,引起失音或严重的呼吸困难,需做气管切开。

第一,医院采取全麻违反了手术原则。局部麻醉在手术时以随时了解病人的发音情况,避免损伤喉返神经。由于采取全麻,造成在手术中损伤喉返神经而未发现,存在过错。

第二,避免喉返神经损伤是手术中必须要做到的原则,医生在手术中造成喉返神经损伤,造成患者术后不能发声、呼吸困难、喉鸣等症状,医生存在过错。

四、分析

颈部手术造成双侧喉返神经损伤,一般情况下,医院要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本案中,先后经过两次的鉴定。第一次是在起诉之前(医院参加了听证会),鉴定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未尽到谨慎的义务,造成双侧喉返神经离断,存在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参与度40-60%。在起诉之后,医院提出重新鉴定。,鉴定意见为,医院的手术指征存疑,医疗行为与喉返神经损伤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参与度45-55%。虽然结论差别不大,但是理由却是不相同。

其中的问题在于,在手术医院的病程记录中,没有记载关于患者发声、饮水呛咳等喉返神经损伤的情况。在出院后20121123日至2013412日,没有患者的诊疗记录,无法明确患者出现喉返神经损伤的具体时间。是患者应当举证手术后就出现喉返神经损伤的症状,还是由医院举证手术后喉返神经损伤没有损伤,医患双方以及法院、鉴定机构对此所持的观点并不相同。鉴于案件的实际情况,最后经过法院调解结案,已经实际履行。

【原创文章,如转载请注明出处。《医疗纠纷观察》公众微信号:yljfgc。杨全玉律师个人微信号:yangqylawyer。】  

                     2015年3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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