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某某诉两人房屋居住使用权确认案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1-26 12:08) 点击:350 |
汤某某诉两人房屋居住使用权确认案 原告汤某某诉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下南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下称“涉讼房屋”)原承租人为原告父亲汤某某,户籍在册人员为原告父女两人并居住在内。原告汤某某系被告汤某某孙女,被告汤某某系被告汤某某女儿。2010年2月20日,原告父亲汤某某因病去世,同日,两被告将户口迁入涉讼房屋,同年 5月15日,两被告购买了房屋产权并登记在两被告名下。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对涉讼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 被告汤某某、汤某某共同辩称,原告父母解除同居关系后,原告随其母亲共同生活,原告父母于2010年1月14日变更抚养关系后,原告随父亲共同生活,并于同年1月15日将户口迁入涉讼房屋。原告父亲去世后,原告随其母亲生活,原告居住权应由其母亲解决。现涉讼房屋由被告买下产权,涉讼房屋与原告无任何关联,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上海市浦东新区下南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系由原告父亲汤某某于1998年3月14日动迁所得公房,承租人为汤某某。原告汤某某母亲朱某某与汤某某认识后曾居住在涉讼房屋内,2003年6月20日生育了原告汤某某,双方于2004年8月解除同居关系后朱某某搬离涉讼房屋,原告汤某某随父亲共同生活。2004年9月23日,朱某某通过变更抚养关系诉讼后,原告汤某某随朱某某共同生活,其户口随母亲落在浦东新区成山路226弄1号203室。 2010年1月14日,原告父亲汤某某通过变更抚养关系诉讼后,原告汤某某随父亲汤某某共同生活,原告户口于同年1月15日从母亲处迁至涉讼房屋。 2010年2月21日,原告父亲汤某某因病去世,原告随母亲共同生活。原告祖父汤某某户口于2010年2月20日迁入涉讼房屋,汤某某女儿汤某某户口于同年10月1日迁入涉讼房屋,同年4月1日,涉讼房屋承租人变更为被告汤某某,后被告汤某某购买了涉讼房屋产权,并与被告汤某某作为共有人于同年5月21日将涉讼房屋登记在两被告名下。目前涉讼房屋由被告汤某某和被告汤某某家庭共同居住。现原告以其享有居住使用权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按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相关规定,公房租赁关系变更后,原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现从涉讼房屋来源和原居住情况看,涉讼房屋原为原告父亲汤某某生前承租公房,后因原告父亲去世后承租人才变更为原告祖父,原告与其父亲居住在内,且原告户口在涉讼房屋,故原告汤某某系涉讼房屋共同居住人,其对涉讼房屋依法享有居住权。现涉讼房屋由公房变更为产权房后不影响原告居住权,原告父亲去世后由其母亲作为监护人也不影响原告居住权。故原告要求确认其对涉讼房屋享有居住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鉴于原告目前未成年,其父亲去世后只能随其母亲共同生活,而其母亲在他处有房屋居住,涉讼房屋目前也不适合共同居住,故原告目前实际居住问题由其母亲解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汤某某对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下南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享有居住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原告汤某某已预交),由两被告汤某某、汤某某共同负担,由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