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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全玉
杨全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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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709200510462342
  • 资格证号:
  • 地区:山东-泰安
  • 手机:13685486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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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全玉律师撰写的《医患关系的密码》一书,已经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发行。2017年7月16日法制日报读书栏目对该书的介绍:《医患关系的密码:“医疗+法律”思维解决医疗纠纷之道》从一个非常独特的视角剖析了医患关系的秘密。几个生动的真实案例,一层层剥开了问题的表象,让你看到一个赤裸裸的真相。医疗纠纷、医患矛盾从来都是现象,而不是本质。虽然医疗过错客观上表现为医生和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但其原因并非如我们认为的疏忽大意和缺乏责任心这么简单。其症结在于思维方式,解决之道是“医疗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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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诉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案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1-26 12:08)     点击:391

三人诉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案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20日,原告杨X、吴XX、杨XX(买方、乙方)与被告王XX(卖方、甲方)就系争房屋上海市XX区XXX路XX弄 X号XXX室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在2009年10月20日之前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待贷款银行将上述第二期房价款支付至指定账户上海市XX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以乙方为所有权人的房地产证和以贷款银行为抵押权人的他项权证后五日内,甲、乙双方应对该房地产进行验看、清点,确认无误后,甲方应将该房地产交付乙方;同时乙方应支付给甲方房价尾款计20,000元。后原、被告双方发生争议,原告诉至法院。法院作出相应的一审判决为:一、被告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与第三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XX支行结清被告王XX所欠贷款本息,具体金额以该行当日的借款流水账为准;二、第三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XX支行于上述贷款清偿之日起十日内办理上海市XX区XXX路XX弄X号XXX室房地产注销抵押登记手续;三、被告王XX于上述抵押登记注销后的十日内协助原告杨X、吴XX、杨XX办理上海市XX区XXX路XX弄X号XXX室房地产权利登记至原告杨X、吴 XX、杨XX名下的手续;四、驳回原告杨X、吴XX、杨XX的其余诉讼请求。该判决经二审维持原判,业已生效。

  后经执行程序,系争房屋权利于2010年9月30日登记在原告杨X、吴XX、杨XX名下,但被告王XX至今未向原告杨X、吴XX、杨XX交付系争房屋。原告杨X、吴XX、杨XX遂起诉来院,请求判如诉请。此外,双方对逾期交接系争房屋未约定违约责任。为证明其租金损失,原告出示租赁合同及收据。对此,被告不予认可,一并出示原、被告均认可的关于上海市XXX路XXX弄XX号XXX室的房地产登记簿,该登记簿显示相应房屋的建筑面积为157.82 平方米,权利人为杨X、吴XX、杨XX。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于法不悖,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生效判决已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上海市XX 区XXX路XX弄X号XXX室房地产权利登记至原告名下的手续,经执行程序,系争房屋权利亦登记在三原告名下,因此,三原告享有该系争房屋的物权,且根据合同可要求被告如期交房。现被告未交付系争房屋,故原告的相关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避免讼累,房价尾款20,000元,本院一并予以处理。原告主张的租金损失,没有相应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海市XX区XXX路XX弄X号XXX室交付原告杨X、吴XX、杨XX;同时,原告杨X、吴XX、杨XX应支付给被告王XX房价尾款计20,000元;

  二、驳回原告杨X、吴XX、杨XX关于要求判令被告王XX支付原告杨X、吴XX、杨XX租金损失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80元,由被告负担;保全费90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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