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被告杭某房屋共同共有纠纷案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1-26 12:05) 点击:406 |
陈某诉被告杭某房屋共同共有纠纷案 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系夫妻,2006年因拆迁分得上海市浦东新区环林东路某室产权房一套(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并于2007年1月18日登记在被告名下。2008年3月25日,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系争房屋进行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认为系争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之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系争房屋归原、被告共同共有,并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被告杭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系争房屋系被告父亲承租之公有房屋拆迁安置所得,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被告享有处分权。2008年被告因经营欠款,将系争房屋抵押给债权人陈某,借款人民币52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如果原告认为房屋是双方共有,其也应承担债务。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于1993年登记结婚,生育儿子杭某。2006年12月,被告之父杭某承租之本市虹口区周家嘴路某弄某号某室之公有房屋被拆迁,杭某及妻子谢某、被告及双方所生之子杭某共四人以货币补偿方式得到安置,并购买了配套商品房:杭某、谢某、杭某共同购买了坐落本市浦东新区环林东路某弄某室房屋,被告购买了系争房屋。2007年1月,被告取得系争房屋之《上海市房地产权证》,载明该房权利人为被告杭某,建筑面积 52.01平方米。附记载明:配套商品房,自2007年1月18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出租。2008年3月,被告向案外人陈某借款52万元,并以系争房屋抵押,现该房抵押权人为陈某,债权数额为52万元。目前系争房屋出租给他人居住使用。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表、房地产抵押状况信息表、《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配套商品房供应单、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房屋所有权登记审核表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系夫妻,被告取得系争房屋之产权,虽然该权利来源于其父亲承租公房被拆迁,但发生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当属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认为该房登记在其一人名下即属其个人财产的抗辩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上海市浦东新区环林东路某室房屋所有权归原告陈某、被告杭某共同共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10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552.50元,由原告陈某、被告杭某各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