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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全玉
杨全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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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709200510462342
  • 资格证号:
  • 地区:山东-泰安
  • 手机:13685486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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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全玉律师撰写的《医患关系的密码》一书,已经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发行。2017年7月16日法制日报读书栏目对该书的介绍:《医患关系的密码:“医疗+法律”思维解决医疗纠纷之道》从一个非常独特的视角剖析了医患关系的秘密。几个生动的真实案例,一层层剥开了问题的表象,让你看到一个赤裸裸的真相。医疗纠纷、医患矛盾从来都是现象,而不是本质。虽然医疗过错客观上表现为医生和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但其原因并非如我们认为的疏忽大意和缺乏责任心这么简单。其症结在于思维方式,解决之道是“医疗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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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诉讼,我们应该相信什么? ---一例超出保证期间,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案件之分析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10-19 11:12)     点击:471

                   杨全玉律师

裁判摘要:1、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没有主张权利,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2、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法院应主动审查,不以当事人的抗辩为审查的前提。

一、基本案情:

A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B、保证人C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期限。合同约定保证人C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但是未约定保证期间。D理财公司为居间人,合同并注明D理财公司仅是居间人,不享有借款合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借款人B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已经构成违约。在还款到期之后的六个月内,债权人A从未向保证人C主张过权利。在超出还款期限六个月之后,债权人A向法院起诉,要求B承担还款责任,保证人C承担保证责任。

另外,在还款到期之后的六个月内,D理财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保证人C发出催款通知,落款为D公司,内容为“你向我公司的借款已经到期,请你向我公司还款,否则,将追究你的责任”。

二、法院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B败诉,保证人C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定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三、裁判的理由:

当事人之间未约定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保证期间为六个月。

虽然D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保证人C发出过催款通知,但是催款通知是以D公司的名义向保证人C发出,其内容是要求保证人向D公司偿还债务,催款通知不能作为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依据。所以,在六个月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A并未向保证人C主张权利,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保证人免除责任。

四、分析: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关键问题是居间人D公司发出的催款通知是否可以作为债权人A主张权利的证据。显然居间人D以自己的名义发出的通知并不能视为债权人A向保证人C主张权利的证据。

从一审的结果以及该批案件的处理情况来讲(同样的案件一审均败诉),应该是存在案件之外的因素。但是恰恰是因为这些案件之外的因素,使原告忽视了对于证据和事实本身的审查,以致于出现如此大的纰漏,最终导致败诉的结果。

那么,面对纠纷,我们选择相信什么?是法律还是其他?我以为我们应该相信的是一个有理有据的推断。这个推断,应该根据确定的事实,用法律的准绳衡量出的一个确定的法律结果。找到真正的事实,找到契合事实的法律,法律才可能会还你公平和正义。而忽略事实和法律的结果,就是败诉。事实和法律有时更为可靠。

                                  2014年10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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