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偏离事实引发矛盾惹火烧身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9-18 11:53) 点击:655 |
债权转让偏离事实引发矛盾惹火烧身 提示:债权转让分清法律关系,不要脱离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要契合事实,避免惹火烧身。 一、 基本情况: A:胡某,B建筑公司的施工队 B:建筑公司 C:胡某的债权人周某 D:周某任法定代表人的某有限责任公司 F:建设单位 案由:债权转让合同 二、案情简介: A 用以B建筑公司名义施工的在F建设单位施工工程款抵顶个人债务,B与D达成如下协议: B公司将对F公司的债权189万元转让给D公司。由D公司交纳58万元前期费用(A对外的材料款、工人工资等) 因实际受让的债权不足189万元,D公司起诉B公司返还58万元。 我代理B公司。 三、法律关系分析: 1,B与F之间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F欠B公司工程款; 2,B与A之间是借用资质/转包关系,B公司扣除管理费后支付A工程款; 3,A与F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属于实际施工人; 4,A与C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A欠C钱; 实际的法律关系应当是A与B公司进行结算,确定债权数额,然后A将对汶兴建筑公司的债权转让给C。这样法律关系比较顺一些,争议相对会比较少。 目前是,B将对F的债权转让给D公司,实际上是与原来的基础法律关系(民间借贷)脱离了。中间还应该有一个环节,就是B与F结算完后确定债权数额后,再将债权转让给C。 四,目前案件处理意见。 1,本案的性质应当为债权转让协议; 2,合同当事人为B与C约定以B对F的债权抵顶A对C债务,合同当事人为三方:B、C、A。D是合同之外的第三人。 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债权向第三人履行,D为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仅是接受债权的主体,不是合同的当事人。 D不是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D仅是向第三人履行中的第三人。 即使合同存在违约,也应当是合同当事人C起诉,D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因此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 五、结论: 原告D公司撤诉。 六、分析: 产生争议的原因: 一是,法律主体和基础法律关系发生了脱离,最终的债权人是F公司而不是C。 二是,原先的债务主体A完全脱离,在债权转让协议中没有体现。 三是本来与借贷无关的B,成为了当事人。四是,新的主体B与F之间发生了58万元的法律关系。 所以说,脱离事实的债权转让协议很容易因内容的模糊以及权利主题的模糊而产生纠纷。债权转让协议应当契合事实,与事实的债权债务主体的法律关系理顺,才能避免纠纷的产生。如A将对B公司的债权转让给C,不论C实际获得的债权数额多少,均不会将战火引到B公司身上。 杨全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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