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患者有呼吸衰竭,医院延误治疗承担赔偿责任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8-14 10:41) 点击:583 |
患者患者有呼吸衰竭,医院延误治疗承担赔偿责任
一、基本情况:
患者该次入院因喘憋不适入院,经医生检查,双肺底闻及中小水泡音,医生诊断为肺炎。
同时,该患者于
二、鉴定意见
医院存在过错:对患者的诊疗中存在病情告知不到位,检查、救治欠积极等缺陷,与被鉴定人的死亡不存在实质上的因果关系。
三、法院判决
由于医院存在医疗过失,存在相对减少患者延长寿命的可能性,应当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四、分析:
1,鉴定意见认为医院的医疗过失与患者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是错误的。
患者李某入院治疗,虽患者有自身疾病,但是作为医务人员,有义务采取有效的检查治疗措施阻止病程的进展,医院的不作为行为促使了疾病的进展和恶化,最终造成了患者的死亡,医院的不作为促成了患者死亡的,医院的这种行为是患者死亡的原因。
鉴定书认为医方存在过错,丧失了阻抑病情转归进程的可能,也就是说,如果积极治疗,是能够阻抑疾病进展的,疾病的进展和加重是因为医院没有采取积极的治疗措施,应当阻抑病程的进展,而没有阻抑病程进展,医院的这种不作为丧失了阻抑病程进展的机会,造成了患者的死亡后果。医院的过失行为与患者的死亡之间是存在因果关系的。
2,法院判决的比例过低,但是至少也是一个突破。 杨全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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