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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全玉
杨全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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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709200510462342
  • 资格证号:
  • 地区:山东-泰安
  • 手机:13685486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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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全玉律师撰写的《医患关系的密码》一书,已经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发行。2017年7月16日法制日报读书栏目对该书的介绍:《医患关系的密码:“医疗+法律”思维解决医疗纠纷之道》从一个非常独特的视角剖析了医患关系的秘密。几个生动的真实案例,一层层剥开了问题的表象,让你看到一个赤裸裸的真相。医疗纠纷、医患矛盾从来都是现象,而不是本质。虽然医疗过错客观上表现为医生和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但其原因并非如我们认为的疏忽大意和缺乏责任心这么简单。其症结在于思维方式,解决之道是“医疗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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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患者有呼吸衰竭,医院延误治疗承担赔偿责任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8-14 10:41)     点击:583

 

患者患者有呼吸衰竭,医院延误治疗承担赔偿责任  

 

一、基本情况:

20071015上午830分,患者李某因喘憋不适就诊于被告泰安某医院,入住风湿免疫科。医生听诊后,告知肺底部有炎症。采取注射抗生素治疗措施。当时体温36.4,血压11070mmhg。下午100护士测体温为37.8。由于患者发烧,憋的厉害,患者家属在下午209分左右在医生办公室要求医生对患者进行治疗。陈医生告知家属体温37.8不是很高,用酒精物理降温。下午300,由于患者发烧37.8,憋的厉害,不能活动,一活动就喘的厉害,病房又没有医生,患者家属于晨琛去门诊楼找李主任反映病情,李主任答复先做肺部CT,便于日后用药。患者亲属在患者注射第三袋药的过程中到门诊问李主任是否需要做强化CT,李主任答复,不需要做强化,打完针去做就行。下午437医生到患者病房,检查后让护士注射氨茶碱,上心电监护,当时患者心跳达到168次,血氧浓度为36%。医生让转入ICU,患者转入ICU后,于当天下午17时左右去世。

患者该次入院因喘憋不适入院,经医生检查,双肺底闻及中小水泡音,医生诊断为肺炎。

同时,该患者于2007514在被告该风湿免疫科住过院。并且住了50天,医生应当对患者的情况十分熟悉,该次入院,患者又出现肺炎,所以,医生应当考虑到患者有可能发生呼吸衰竭。但是由于医生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存在重大过错,与患者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责任。

二、鉴定意见

医院存在过错:对患者的诊疗中存在病情告知不到位,检查、救治欠积极等缺陷,与被鉴定人的死亡不存在实质上的因果关系。

三、法院判决

由于医院存在医疗过失,存在相对减少患者延长寿命的可能性,应当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四、分析:

1,鉴定意见认为医院的医疗过失与患者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是错误的。

患者李某入院治疗,虽患者有自身疾病,但是作为医务人员,有义务采取有效的检查治疗措施阻止病程的进展,医院的不作为行为促使了疾病的进展和恶化,最终造成了患者的死亡,医院的不作为促成了患者死亡的,医院的这种行为是患者死亡的原因。

鉴定书认为医方存在过错,丧失了阻抑病情转归进程的可能,也就是说,如果积极治疗,是能够阻抑疾病进展的,疾病的进展和加重是因为医院没有采取积极的治疗措施,应当阻抑病程的进展,而没有阻抑病程进展,医院的这种不作为丧失了阻抑病程进展的机会,造成了患者的死亡后果。医院的过失行为与患者的死亡之间是存在因果关系的。

2,法院判决的比例过低,但是至少也是一个突破。

                          杨全玉

 

                    2013年8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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