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医院延误治疗造成肠梗阻患者死亡案例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5-30 11:40) 点击:884 |
因医院延误治疗造成肠梗阻患者死亡案例 一、基本案情: 患者吕某(女,15岁)于2010年10月6号下午出现左下腹阵发性剧烈绞痛。同年10月8号到临沂某医院住院治疗,10月9号腹透后诊断为肠梗阻,遂进行输液、灌肠等保守治疗,直到10月13号。期间一直未排便、未排气,未进食进水。患者家属认为治疗效果不好,即于10月14号到济南某医院就诊。 10月15号患者在济南某医院住院,主治医生检查后诊断为肠梗阻,遂又采取输液、灌肠等方法进行治疗,期间仍未排便排气。10月19下午辉力灌肠后排便排气,10月20号下午医生建议饮水,次日让吃少量流质食物,并让患者在10月22号上午出院。出院后第二天(即10月23号)上午病情再次急剧发作,呕吐、腹泻多次,遂于10月23号下午1点,再次到临沂县某院就诊住院,下午2点医生来到询问后让做腹透,(此时患者已无力行走,背行)腹透过程中患者面色苍白、至休克。医生听诊有异样肠鸣音(撕裂声,1-2次每分钟)但仍未测血压。遂输液,输液过程中又多次呕吐、水样腹泻,便中见少量红色絮状物。输至晚9点左右,患者开始冒汗、烦躁不安。后来逐渐加重,大汗淋漓、翻转剧烈、呼吸短促、整个腹胀。护士未测到血压,此时才送至重病监护室,此时已晚间11点。到监护室后,多人会诊后发出病危通知单。 2010年10月24号:从凌晨(夜间)到中午前,患者已多次休克,电解质紊乱,血小板急剧下降,血压一直测不到,心率高达190次以上,一直借助呼吸机呼吸。10月24号下午2点,济南专家来到,2:30开始手术。4:40做完手术。专家拿出截出的 二、司法鉴定结果: 临沂市某医院的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占较主要责任;济南市某医院的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占轻度责任。 三、法院判决结果: 判决临沂市某医院承担75%的赔偿责任,济南某医院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四、分析: 判决书判决两医院的过错程度之和为85%不恰当。 《外科学》455页:手术治疗:各种类型的绞窄性肠梗阻------以及非手术治疗无效的病人,适应手术治疗。 《外科学》P469页肠扭转:治疗 肠扭转是一种较严重的机械性肠梗阻,常可在短时期内发生肠绞窄、坏死,死亡率为15%-40%,死亡的主要原因常为就诊过晚或治疗延误,一般应及时手术治疗。 根据患者的疼痛的特点“持续性钝痛,阵发性加剧的绞痛,病痛时难以忍受,辗转不安”以及辅助检查“X线:中腹部、下腹部可见多个高低不平的,大小不等的液气平面,并可见扩张的弓形肠袢;B超腹腔、盆腔积液”,化验检查白细胞、中性粒细胞升高,符合绞窄性肠梗阻标准的①③⑦项,完全可以诊断为绞窄性肠梗阻。 只要诊断为绞窄性肠梗阻,即必须进行手术。而只要进行手术,哈U智能和就不会死亡。采取手术治疗完全可以阻抑病情的进展,并且完全能够治愈。所以,肠梗阻原发病不应当考虑在死亡原因之内。 因此,患者的死亡原因是由于医院没有明确肠梗阻的分型,没有确诊为绞窄性肠梗阻,一味的采取保守治疗,延误治疗时机,患者肠梗阻没有得到及时有效治疗(手术治疗),最终导致患者出现肠坏死、感染性休克,造成患者死亡。临沂某医院的延误治疗行为、济南某医院的延误治疗行为造成患者肠梗阻没有得到及时有效治疗,最终造成患者死亡。不论哪一个医院能够及时进行手术治疗,患者就不会死亡。但是由于两家医院均没有及时为患者采取手术治疗,因此,临沂市某医院和济南市医院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杨全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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