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个个体生命均应当得到同等的尊重,每一个个体权利均应当得到同等的维护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5-17 05:21) 点击:615 |
-------记华林所医疗安全与医疗纠纷业务部成立之感想 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 杨全玉 光阴似箭,毕业已经11年了,从事律师行业也已经7年。做了医生,之后做了专职律师。而想做一个医疗纠纷律师的念头已经有15年了,在大学期间我就已经有了这个想法。起初仅仅是一个念头:如果一个人既懂医学又懂法律,可能会对患者有一定的帮助。之后开始自学法律,之后毕业,就业,考取司法资格,改行,只是简单的坚持。而有幸在这个念头坚持了8年之后,成为了一名律师。 医疗纠纷案件仅是民商业务中的很小的一部分,很难支撑起一个专业方向,可以归属到民商业务的范畴。事实上,仅就我代理的案件比例而言,医疗纠纷案件也只是占其中的一小部分。但是我一直希望能成立一个专门的业务部室。 由于医学背景的原因,使我接触到一些医疗纠纷案件。从我进华林所开始到现在,所里的医疗纠纷的案件大部分是由我代理的。所里虽未单独设立医疗纠纷专门业务部,实际上已经侧重了专业分工。也因此,在医疗纠纷案件的诉讼代理上进行了些许的实践和探索,并取得了一些个案的胜诉。 在我代理的医疗纠纷案件中,绝大多数是代理患者一方。起诉的被告医院有十几家,其中本市医院、省级医院和县级市的均有。案件的处理单就结果来讲还是比较满意的。其中有个案件医院承担的责任是90%,判决的数额也比较多,而且医院在判决生效后自动履行。该当事人因病致贫,因医疗过失致残,一度陷入生活的困境,最后通过医疗纠纷的诉讼取得赔偿,进行了补救手术,恢复了部分劳动能力,能够自食其力的进行一些经营,官司改变了生活。 官司改变生活,个案自然要讲究效果。但是我认为医疗纠纷案件的意义不同于其他案件单纯追求个案的效果,其意义更在于医疗纠纷案件的胜诉,可以警示医疗从业人员,吸取教训,以避免类似的悲剧发生在下一个患者的身上,哪怕是在败诉医院的范围内杜绝同样的悲剧,也是起到了公益的效果。因此,医疗纠纷案件的公益性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要大于个案的胜败结果。而医疗纠纷的当事人很多的时候所追求的也并不是案件的胜败结果,也是期望类似的悲剧不再发生。这也是一直以来我希望所里设立医疗纠纷专门部室的初衷。 2008年,与济南的一家律师所合作了一个案件。基本情况是,患者患有干燥综合征,曾在某家医院住院治疗,效果很好。而之后,患者因为感冒、发烧再次就诊于该医院。早上8:00入院,而当天下午5:30分患者却去世了。当事人起诉的目的并不是追求个案的胜败,赔偿数额的多少,也是认为应当让医院认识到错误,吸取教训,而不是执迷不悟,犯同样的错误。 当时我的分析是,医院存在过错。医院的过错在于入院后未能及时采取检查手段、监护措施,在患者发烧时未能考虑到会发生急性呼吸衰竭的危险,直至患者死亡也未进行有效的检查、监护,也未对发烧进行有效处理。因为耗氧量的增加,在患者存在基础疾病的情况下,可能会诱发急性呼吸衰竭,而在发生呼吸衰竭后未能及时发现,直至发现已经无力回天。案件经过诉讼,经过北京一家机构鉴定,鉴定的结论是医院存在过错,未进行有效检查、治疗,但是其过错与患者的死亡没有实质上的因果关系。接到鉴定结论后,代理人和患者家属都不理解,既然认定过错,怎么会不存在因果关系呢? 如果鉴定结论是正确的,那就说明患者无论如何治疗,均会死亡,也就是说医院治疗与不治疗的效果是一样,也就是说,患者的病没有有效的检查治疗手段;既然是患者的病没有有效的检查治疗手段,又认定医院存在过错,岂不是自相矛盾。我写了11页的陈述意见,而且是反复修改,均是引用教科书上的依据。而鉴定书仅是4页,对于为何不存在因果关系根本没有进行叙述和论证,实在不能让人信服。 生命的逝去已是无可挽回,而逝者的灵魂得不到安息则是对生命的不尊重。尊重生命,先从尊重逝者的灵魂开始,公平正义之于逝者而言就是让逝者的灵魂安息,公平正义之于生者来讲就是权利得到维护。我希望,无论是鉴定的专家,裁判者或者与本案有关的人,本着对生命尊重的态度,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案件就应该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我希望,每一个个体生命均应当得到同等的尊重,每一个个体权利均应当得到同等的维护。 值得安慰的是,该案件在上述鉴定结论对患方极度不利的情况下,经过努力和坚持,法院最终仍然判决医院承担了10%的责任。当事人对该结果表示认可,对律师的工作也表示认可,我也认为自己尽到了最大的努力。 当事人在收到医院的赔偿款后,给我发了一个感谢的短信。这个短信,让我感动了许久,而一颗惴惴不安的心,也放下了。我希望的是,当事人能够对案件的彻底放下。无论结果如何,数额多少,官司已经成为过往,努力了,坚持了,就问心无愧了。翻过这一篇章,迎接未来而且是美好的明天。 还有一个案例。患者仅15岁,所患肠梗阻,就是一个简单的肠扭转,19天的时间内经历两家医院,一个县级,一个是省级医院,均是进行保守治疗,患者最终死亡。我不能理解的是,患者肠梗阻的表现完全符合教科书上的典型症状体征,只要进行手术,患者就不会死亡。但是在19天的时间里,没有进行手术治疗或者剖腹探查,甚至连肠梗阻的原因、分型都未进行明确。假如说县级医院的医疗技术水平不行,那么省级的医院呢? 毋庸置疑,现在患者的家属是最痛苦的,因为患者不能死而复生。但是我首先想到的是这个15对的小女孩19天内承受了怎样的痛苦。从其发病到死亡,患者经过了19天( 生命只有一次,没有高低贵贱,只有唯一一次。因为唯一,因为不能重来,因为独一无二,所以无可替代。 因为存在,感到庆幸,虽然有时感受到痛苦,迷茫彷徨,也正因为我们能体会到痛苦、迷茫和彷徨,所以体会到存在。因为存在,就是幸福,幸福之于家人。如果我们不尊重逝去的生命,那还能尊重什么?如果生命的逝去仍然不能让我们触动,还有什么能让我们清醒? 患者的去世是个悲剧,而如果不能汲取以生命换取的教训,甚至,缺乏对生命基本的尊重,则是更大的悲剧。而我们目前的工作,就是要实事求是,找出医院的过错所在,其目的并不只是追究责任,而是为了避免医院犯同样的错误,避免会出现下一个受害者。也因此,我们倍加努力而不敢松懈。 也就这几天,这个案例才有结果。因为是外地的案件,我只是代理了鉴定阶段,诉讼阶段是由济南的律师负责,但是所有鉴定的材料都是有我准备的,鉴定的结果是济南某医院承担轻度责任,平邑某医院承担较主要责任。法院最终判决济南某医院承担10%赔偿责任,平邑某医院承担75%的赔偿责任。我认为还是可以接受的,就是济南某医院的责任定的还是太低了。当事人在许久没有联系之后,在这个最冷的冬天告诉我了案件的这个结果,以及他的感谢,感谢我的帮助。在最冷的冬天最冷的这一天,我感到了浓浓的温暖。 医疗纠纷的案件,不论案件的成败,体味到的是一种酸辛和无奈。案件的败诉自然是无比的痛心,而案件的胜诉却也感觉不到一点的喜悦。案件的胜诉与败诉,对于患者来说所受的伤害已经无法弥补,甚至有的因此丧失生命。多少钱能换回生命?逝去的生命无法挽回,而之于逝者之父母、亲人,其伤痛又如何平复?医疗纠纷体现在表面上是赔偿,实际上是当事人对正义的追求,患者或者家属希望通过诉讼,让公平以一种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或者说医疗纠纷诉讼的更大的意义不在于个案的胜败,不在于赔偿的多少,而在于它的公益性,对医院、医生的警示。在医疗纠纷诉讼当中,医生、医院会审视自己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不足,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这样,则可能引起医生、医院的注意,避免出现类似的悲剧。所以医疗纠纷诉讼的追求的目的不仅仅是个案的胜诉和赔偿数额的多少,而是---每一个个体生命均应当得到同等的尊重,每一个个体权利均应当得到同等的维护,概括来说就是尊重生命、维护权利。而在这之中,我相信会有律师的努力。 而正因为医疗纠纷公益性的特点,现在华林所专门成立“医疗安全与医疗纠纷业务部”,也希望能通过我们的一份努力,为医疗安全管理做一些有益的实践与探索。在医疗安全与医疗纠纷业务部室成立之际,以“每一个个体生命均应当得到同等的尊重,每一个个体权利均应当得到同等的维护”这句话作为激励我们进步的动力和追求的目标。 杨全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