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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全玉
杨全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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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709200510462342
  • 资格证号:
  • 地区:山东-泰安
  • 手机:13685486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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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全玉律师撰写的《医患关系的密码》一书,已经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发行。2017年7月16日法制日报读书栏目对该书的介绍:《医患关系的密码:“医疗+法律”思维解决医疗纠纷之道》从一个非常独特的视角剖析了医患关系的秘密。几个生动的真实案例,一层层剥开了问题的表象,让你看到一个赤裸裸的真相。医疗纠纷、医患矛盾从来都是现象,而不是本质。虽然医疗过错客观上表现为医生和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但其原因并非如我们认为的疏忽大意和缺乏责任心这么简单。其症结在于思维方式,解决之道是“医疗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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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脑出血后医院延误治疗导致患者死亡案例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09-26 12:19)     点击:1791

             交通事故脑出血后延误治疗死亡案例

 

    一、案情回放:

20071110,李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在某县医疗集团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脑挫裂伤、颅底骨、折锁骨骨折等。某县人民医院:脱水、止血、对症治疗,严密观察生命体征的变化。 20071110CT检查:右侧硬膜下血肿颅底骨折(左侧)、左侧颞顶部头皮软组织肿胀。20071111CT检查:右侧脑挫裂伤、血肿,右侧硬膜下血肿、颅底骨折(左侧)、左侧颞顶部头皮软组织肿胀。20071113CT检查:右侧脑挫裂伤、血肿,右侧硬膜下血肿、颅底骨折(左侧)、左侧颞顶部头皮软组织肿胀。较前范围扩大,出血加重。

20071114,转入泰安市某医院治疗,20071114CT检查:右侧脑挫裂伤、血肿(3.0X3.5CM),右侧硬膜下血肿(某县人民医院未发现)、蛛网膜下腔出血。患者在住院期间出现外伤性癫痫。医生在患者住院期间应用了胞二膦胆碱750mgqd治疗。

20071119930分左右,患者家属发现患者发烧,未找到医生,告知护士,护士给了一个体温表,经测量患者体温为38.1,告知护士,护士让家属用水擦拭给患者降温。过了半小时患者仍发烧,再次告知护士,护士又给家属体温表让再测一下体温,患者体温为38.1,告知护士。又过了大约半小时,护士才给打了一针。在此期间,患者家属一直未找到值班医生,直到20071120凌晨100,医生才回到病房,给患者测体温为39.6.之后患者出现呼吸急促,神志不清。

20071120中午,患者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诊断:脑挫裂伤、急性硬膜下血肿、颅底骨、折锁骨骨折等。

患者王某去世后,家属因值班医生在患者去世前的晚上不在病房,认为延误了治疗而引起纠纷。医院认为患者死于并发症,没有过错。

之后,患者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经过鉴定,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但是同时认为,由于尸体未作尸检,无法确定死亡原因。法院判决,医院存在过错,由于患者家属拒绝尸检,造成死亡原因无法鉴定,判决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为上诉,医院已经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二、诉辩双方意见要点和结果:

经过认真的研究,诉方认为医院存在以下过错:

120071114CT检查所示征象及相关症状体征具备手术指征,医院医生应当为患者实施手术治疗。医生采取保守治疗违反了脑损伤的处理原则,主观上存在过错。

2,医生对患者没有进行病情观察和特殊检测,违反了脑损伤的处理原则导致医生未能发现患者的疾病进展而丧失了手术治疗的机会,造成了患者的死亡,医生存在过错。

3,医生为患者应用750mgqd治疗措施错误。

420071119,患者病情恶化时医生不在病房,值班护士不管不问,不积极处理,造成病变持续恶化,丧失了最后抢救的机会。

5,患者的死亡原因为颅内出血加重,由于医护人员的过错而没有发现,没有给予积极治疗,最终患者发生脑疝而死亡。

辩方医院认为:

1,患者的死亡原因是由于肺栓塞,医院不存在过错。

2,患者家属拒绝尸检,造成死亡原因无法确定,医院不承担责任。

结果:

1,鉴定结论:医院存在过错:未对患者进行及时检查;用药错误;医方未向家属详细说明尸检的意义。由于未做尸检,死亡原因无法确定,患者可能死于脑出血加重,也可能死于肺栓塞。

2,法院判决:医院存在过错,由于患者家属拒绝尸检,造成死亡原因无法鉴定,判决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医院已经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附、患方在司法鉴定时的陈述意见。

 

患方司法鉴定陈述意见

 

各位专家:

患方就与泰安市某医院医疗纠纷一案,提出以下陈述意见:

一,治疗经过。

20071110,李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在某县医疗集团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脑挫裂伤、颅底骨、折锁骨骨折等。某县人民医院:脱水、止血、对症治疗,严密观察生命体征的变化。  

20071110CT检查:右侧硬膜下血肿颅底骨折(左侧)、左侧颞顶部头皮软组织肿胀。

20071111CT检查:右侧脑挫裂伤、血肿,右侧硬膜下血肿、颅底骨折(左侧)、左侧颞顶部头皮软组织肿胀。

20071113CT检查:右侧脑挫裂伤、血肿,右侧硬膜下血肿、颅底骨折(左侧)、左侧颞顶部头皮软组织肿胀。较前范围扩大,出血加重。

20071114,转入泰安市某医院治疗,20071114CT检查:右侧脑挫裂伤、血肿(3.0X3.5CM),右侧硬膜下血肿(某县人民医院未发现)、蛛网膜下腔出血。患者在住院期间出现外伤性癫痫。医生在患者住院期间应用了胞二膦胆碱750mgqd治疗。

20071119930分左右,患者家属发现患者发烧,未找到医生,告知护士,护士给了一个体温表,经测量患者体温为38.1,告知护士,护士让家属用水擦拭给患者降温。过了半小时患者仍发烧,再次告知护士,护士又给家属体温表让再测一下体温,患者体温为38.1,告知护士。又过了大约半小时,护士才给打了一针。在此期间,患者家属一直未找到值班医生,直到20071120凌晨100,医生才回到病房,给患者测体温为39.6.之后患者出现呼吸急促,神志不清。

20071120中午,患者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诊断:脑挫裂伤、急性硬膜下血肿、颅底骨、折锁骨骨折等。

二:20071114CT检查所示征象及相关症状体征具备手术指征,医院医生应当为患者实施手术治疗。医生采取保守治疗违反了脑损伤的处理原则,主观上存在过错。

(1)患者属于重度脑挫裂伤:

《外科学》273页:“早期属于轻、中型的伤员,6小时以内的CT检查无颅内血肿,其后复查时发现血肿,并有中线结构明显移位,此时尽管意识尚清楚,已属重型”。本案中患者脑挫裂伤并发血肿,并有中线结构明显移位,属于重型。

《外科学》274页:“重度脑挫裂伤合并脑水肿的手术指征为:12CT检查发现中线结构明显移位、脑室明显受压;3”。本案情况具备上述手术指征。

2)《外科学》274页:“颅内血肿手术指征为:在非手术治疗过程中病情恶化者”。

本案患者在某县医院治疗过程中,脑内血肿有无到有,范围由小到大,硬膜下血肿逐渐增大,属于病情恶化。到某医院后经治疗,1114CT检查血肿范围又增大,应当属于在非手术治疗过程中病情恶化者,具备手术指征,应当手术。

根据脑损伤的处理原则,20071114医生应当为李某实施手术治疗,而没有实施,最终造成了患者死亡的后果,主观上存在过错。

三,医生对患者没有进行病情观察和特殊检测,违反了脑损伤的处理原则导致医生未能发现患者的疾病进展而丧失了手术治疗的机会,造成了患者的死亡,医生存在过错。

《外科学》第271272页:对脑损伤的病人应当进行病情观察和特殊检测,其中特殊检测包括CT检查、颅内压监测,脑诱发电位。通过上述特殊检测,可以及时发现病情变化,改变治疗方案,决定手术指征。

20071114患者入院作了一个CT,之后没有再做过CT,也没有进行其他特殊检测。医生对患者的病情变化不了解,对血肿的变化以及变化的速度不了解。造成医生未能发现患者的疾病进展而丧失了手术治疗的机会,造成了患者的死亡,医生存在过错。

假如在此期间能做一个CT检查,发现血肿增大,病情是恶化,及时手术,患者就不会死亡。医生应该对患者进行特殊监测而没有监测,最终导致病变持续进展而得不到有效的治疗,最终造成了患者死亡的严重的后果,医生存在严重的过错。

四,医生为患者应用750mgqd治疗措施错误。

由于患者出现过癫痫,医生不应该为使用本药。另外用药750mgqd,也超过了限定的剂量单剂500mg。本药的机理是:改善运动麻痹,改善大脑循环,通过减少大脑血流阻力,增加大脑血流而促进大脑物质代谢,因此,使用本药加剧了病情的进一步恶化和进展。

五,20071119日晚,患者病情恶化时医生不在病房,值班护士不管不问,不积极处理,造成病变持续恶化,丧失了最后抢救的机会。

病人出现发烧,护士应当积极处理,医生不在病房,护士应当通知医生,或者通知其他医生进行处理,而不是不管不问。

患者出现发烧,医护人员应当考虑到会是病变的发展造成的,应当去做相应的检查去确诊发热的病因或者排除某个病因。但是由于医生不在病房,护士没有及时通知值班医生或者其他医生,任由疾病恶化,丧失了最后的手术机会。医生脱岗、护士不尽职责,主观上存在过错。

六,患者的死亡原因为颅内出血加重,由于医护人员的过错而没有发现,没有给予积极治疗,最终患者发生脑疝而死亡。

通过四次CT检查,有一点是确信的,患者的病情是在逐渐加重的:首先,硬膜下血肿由小逐渐变大,脑内出血逐渐变大,中线移位加重,脑水肿逐渐加重。

患者脑挫裂伤合并出血、硬膜下血肿,由于疾病进展而发生脑疝,可表现为一旦有了意识障碍,瞳孔变化和呼吸骤停几乎是同时发生。

因此,患者颅内出血加重,发生脑疝,造成患者的死亡

七,患者的死亡是由于医护人员的过错造成的。

由于自入院以来,医护人员违反脑损伤的治疗原则未对患者进行积极治疗,未监测患者的病情变化,造成病变持续发展而未被发现,最终造成脑疝,造成患者死亡。医护人员的过错与患者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并且,如果医务人员按照脑损伤的治疗原则对患者进行治疗,对患者及早实施手术,患者根本就不会死亡。因此,医生和医院应当对患者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

综上所述,医护人员在对患者李某的治疗过程中存在多处过错,正是这些过错造成了患者死亡,医护人员和医院应当对患者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

 

 

                              陈述人:患方

                              代理人:杨全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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