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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全玉
杨全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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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70920051046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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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区:山东-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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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全玉律师撰写的《医患关系的密码》一书,已经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发行。2017年7月16日法制日报读书栏目对该书的介绍:《医患关系的密码:“医疗+法律”思维解决医疗纠纷之道》从一个非常独特的视角剖析了医患关系的秘密。几个生动的真实案例,一层层剥开了问题的表象,让你看到一个赤裸裸的真相。医疗纠纷、医患矛盾从来都是现象,而不是本质。虽然医疗过错客观上表现为医生和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但其原因并非如我们认为的疏忽大意和缺乏责任心这么简单。其症结在于思维方式,解决之道是“医疗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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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性医疗能否构成诈骗罪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1-09-16 10:00)     点击:960
欺诈性医疗能否构成诈骗罪

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   杨全玉

        【摘要】:时下,医疗广告和宣传铺天盖地,而其中鱼龙混杂,不乏有欺骗患者的情况存在。有些还给患者延误了病情,导致了经济上的巨大损失,但是鲜有患者对此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也未听有医疗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因此受到刑事责任追究,那么欺诈性医疗究竟能否构成诈骗罪,受害者能否要求增加赔偿?笔者从以下一个较为典型的欺诈性医疗的事件谈起,对此作以下分析和阐述,希望可以提供一种规范无序医疗市场的方法,建立一种诚信的医疗制度,使患者能够得到及时治疗,少受损失。
    【关键词】:欺诈性医疗 尿毒症 诈骗罪 增加赔偿
    中央电视台某栏目中播出了某肾病医院,用中医疗法治疗肾病的事件,经过对20余名患者的调查,和对其药品的化验检查,发现,治疗无效,药品中含有激素,激素在治疗肾病属于短期有疗效,长期有损害的药品。但其在广告中称其能治愈尿毒症,并在其中医疗法介绍中也称其能治愈。许多人慕名而来但均无效果,最终还是采取其他治疗方法、做肾移植或死亡。而医院仅一年收入就有1.8亿元,可以说是暴利。那么这种欺诈性医疗能否构成诈骗罪,受害者能否要求增加赔偿?
  一,尿毒症基本概念和治疗方法:
  (一),概念: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内科学》卫生部规划教材第11章,慢性肾功能衰竭是慢性肾功能不全的严重阶段,为各种肾脏疾病持续发展的共同转归,主要表现为代谢产物潴留,水、电解质,酸碱平衡失调和全身各系统症状,又称为尿毒症。
  随着肾脏病变不断进展,肾功能可进行性减退,按照肾小球滤过功能减低的程度,可将慢性肾功能衰竭分为三个阶段,肾功能不全代偿期,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肾功能衰竭期(尿毒症晚期或终末期)。
  (二),治疗:
  1,治疗基础疾病和防治肾衰恶化。2,饮食治疗。3,必需氨基酸疗法。4,中医药疗法。5,并发症的治疗。6,透析疗法。7,肾移植。
  二,诈骗罪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一),概念:陈兴良主编《刑法学》第十八章,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信以为真,从而“自愿”将财物交出,使财物由被害人转移到行为人一方。“虚构事实”,是指捏造客观上并不存在的事实。虚构的事实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虚构。“隐瞒真相”是指对受害人掩盖某种客观事实,使之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交出财物。骗取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3,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三,本案能否构成诈骗罪呢?那么就看其行为是否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财物所有权。本案侵犯的对象是公民的钱财,侵犯了私有财物的所有权。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某肾病医院虚构了事实,隐瞒了尿毒症不能治愈的事实真相。首先,在宣传中称其发明的中医疗法能治愈尿毒症,但事实上尿毒症在现有的医疗技术条件下是不可能治愈的,即使肾移植也必须常年服用抗免疫排斥药,而且移植成功后,移植肾只能工作10年左右。其隐瞒了尿毒症不可治愈的事实真相。其次在其中医疗法的介绍中称,“使萎缩的肾脏明显增长,使肾衰患者避免或摆脱透析,肾功能恢复,并从根本上消除尿蛋白、红细胞(潜血)尿、管型,使多囊肾或肾囊肿的囊肿缩小或消失,以此达到治愈。”但是经过中央电视台的调查,未发现一例有效,并且经过肾病专家的介绍,尿毒症是不可能治愈的,其所谓的中医疗法也没有医学的根据。因此其虚构了全息疗法能治愈尿毒症的事实。再次,其自制的中药制品未经有权机关的批准,属于违法制药,主观上是明知其药品不能生产,但是违法制造并向患者出售,并宣称能治愈尿毒症。
  在其他医院均接受正规治疗的患者正是看了肾病医院的“能治愈尿毒症”的介绍,相信了其能治愈尿毒症,才从全国各地赶来治疗,使患者陷入错误认识,从而“自愿地”将财物交出,进行根本就无效的治疗,使财物由患者一方转移到肾病医院,并且延误了疾病的治疗。有很多患者在治疗无效后又回到原来治疗的医院进行治疗或等待肾脏移植。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表现。
  3,犯罪主体为单位,某肾病医院。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不论是自然人还是单位,均可作为诈骗罪的主体。
  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事业单位、企业、机关、团体。客观上是经过单位的决策机构或者负责人的决定实施的。主观上故意,动机是为了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某肾病医院以医院的名义发布广告,经过了医院的决策机构决定实施,主观上是故意,动机是非法牟利。符合单位犯罪的特征。
  4,从主观上来说,某肾病医院为直接故意,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作为医学院校的学生,也知道尿毒症是不可治愈的,何况是一个治疗肾病的专科医院,其明知尿毒症是不能治愈的,但是其宣扬全息疗法能治愈;并且多年以来通过其所谓的中医疗法治疗的根本没有治愈的病例,也不可能有,因为这是反科学的。萎缩的肾脏不可能恢复,而只能愈来愈严重,最终丧失功能,只有透析或肾移植才能维持生命。因此,其行为具有欺骗的故意。其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患者的医药费,如果患者不是相信了其虚构了全息疗法能治愈尿毒症,他们就不会来治疗,这些“医疗费用”也不会转移到某肾病医院。而且治疗之后不仅毫无效果,反而延误了治疗。
  据上可知,某肾病医院的欺诈性医疗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
  四,欺诈性医疗的表现形式:
    1,虚构治疗效果或过份夸大治疗效果:有些医院的医务人员在治疗时,本来一种治疗方式根本无治疗效果或者效果很小,夸大其词说成效果很大或者治愈,误导患者进行治疗方式的选择,如果患者受其误导而选择此种治疗方式,且有其他的治疗方式并更为有效,那么此行为应当认定为诈骗罪。如果此治疗方式是唯一的,不宜认定为诈骗罪。
    2,欺骗患者用药:在有些情况下,本来根本不需要某些药物,医疗人员欺骗患者非用不可,或者应该用A药,而实际上给患者用的是B药、安慰剂等,目的是骗取钱财,这些情况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3,虚构治疗项目:本来没有的治疗项目,在收费时收取患者的费用,如果主观上是故意的,情节严重,持续时间长,欺骗多人,获利数额较大,应当认定为诈骗罪。如果是一时的计算失误,主观上并不明知,不宜认定为诈骗罪。
  4,夸大治疗数目:也有些情况下,治疗项目也做了,但是本来治疗了一次,收费时计算了多次,有些药用了一盒,收费时计算了多盒,如果主观上是故意的,情节严重,持续时间长,欺骗多人、多次,获利数额较大,应当认定为诈骗罪。如果是一时的计算失误,主观上并不明知,不宜认定为诈骗罪。
  五,与其他犯罪的竞合:
  1,合同诈骗罪:病人到医院就诊,医疗护理人员为其进行诊疗护理,提供的是一种服务。病人到医院要求就诊的行为是一种要约,只要医疗护理人员同意为其提供了服务,就构成了承诺。那么双方建立的是医疗服务合同。合同诈骗罪是一种具体诈骗犯罪,与诈骗罪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应按照法条竞合的处罚原则进行处理。
  2,故意伤害罪:在有些情况下,明知有些治疗方法无效或者收效甚微,或者有些病情限于本医疗机构的条件不可能进行有效的治疗,但是医务人员误导患者进行无效的治疗,延误了病情,给患者造成了较为严重的损害,侵害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权,从而也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同一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故意伤害罪和诈骗罪,从刑法理论上讲,它们之间形成了一种法条的竞合。应按照法条竞合的处罚原则进行处理。
  六,欺诈性医疗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1,《消法》的适用范围:《消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从以上可知,适用《消法》的主体一方是为了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另一方是为消费者提供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生产者。
  患者为了治疗疾病或者健康保健的生活需要,接受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合《消法》对消费者的主体要求;而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符合《消法》对经营者的主体要求。因此,患者接受医疗机构的服务,其权益受《消法》保护。经营者应当遵守《消法》的规定。
  2,《消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某肾病医院采取虚构肾病尿毒症不能治愈的事实,在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为告知患者服务的真实信息,欺骗患者,构成欺诈。因而欺诈性医疗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应当适用《消法》第四十九条。患者有权要求增加赔偿其接受服务的费用一倍的损失。
  七,结语:医疗机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欺诈性医疗行为构成诈骗罪。并且因其在提供医疗服务的构成中存在欺诈,欺诈性医疗的民事赔偿应当适用《消法》第四十九条,患者有权要求增加赔偿其接受服务的费用一倍的损失。
  欺诈性医疗的损害后果是极其严重的,恰当及时的治疗可能使疾病治愈、停止发展,使患者的生活质量明显提高。即使病情很严重,现有的医疗技术和治疗手段不能控制其发展,明确地告知患者或家属,使其有选择治疗方式的权利。而不是采取欺骗的手段使其相信可以治愈,从而选择一种无效或有害的治疗,不仅疾病得不到有效的治疗延误病情,还使患者的家庭背负上沉重的经济负担。结果是人才两空,死者死矣,而生者则还要背负着精神的痛苦和经济的巨大损失,欺诈性医疗无异于谋财害命。因此只有从刑事和民事两个方面加强对极少数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欺诈性医疗行为进行严厉处罚,才有利于净化医疗市场,规范医疗行为,建立诚信医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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